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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应商须了解“38号文”8个“不得”

发布日期:2020-06-19 16:35:20  

 

 

供应商须了解“38号文”8个“不得”

 

   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,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、谈判等。

   二对于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,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。

   三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,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,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。

   四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、承诺函的,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。

   五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(响应)文件的格式、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,不得因装订、纸张、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、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(响应)。

   六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。(在此要特别提出的是,投标(响应)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依法是可以收取的)

   七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,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,不得以机构变动、人员更替、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。

   八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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